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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2011-05-16 14:07:32  点击: 次  作者:  编辑:宏点01  来源:

第一条 政治理论学习是广大教职工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理论、基本经验以及学校各项政策制度、决定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时效性,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的任务是: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广大教职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理论水平,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学校核心价值理念,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学校发展的特色理念、重大决策以及办学目标,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学校的发展主流中来,使广大教职工在建设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奋斗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原则,在真学、真信、真懂、真用上下功夫。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清层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将先进性与广泛性、整体性与层次性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邓小平著作、江泽民著作和胡锦涛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央、市委的有关指示、文件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以及相关社会、经济、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重大的时事政治及近期的热点和焦点;学校核心价值理念以及校党委、校行政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等。

第六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两周集中学习一次,单周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每次不少于2小时,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随意占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如确有需要,要经校党委分管书记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之后方可调整,确保理论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第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可以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录像、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教职工都要有专用的理论学习笔记本,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内将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报校党委宣传部;要负责对本单位处级干部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笔记的检查;要认真做好理论学习的考勤工作和学习记录。每学期结束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总结提交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教职工要积极认真地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学习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一般性讨论与重点引导、学习理论与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结合起来,使理论学习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扎实地进行。通过学习,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学习讨论不认真、不深入或走过场的现象,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专业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的关系,努力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详细记录学习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和出勤情况等。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先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认真参加学习、讨论和集体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两次者,不能参加当年的优秀评选。学校将把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加强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有理论深度和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文章或调查报告,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品德修养与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考核工作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校党委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对考核工作进行布置和督查。学生政治理论学习的考核以团总支为单位进行,校党委宣传部、团委、各系团总支对考核工作进行布置、指导和督查。

第十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宣传政治理论学习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橱窗等宣传阵地,及时报道有关政治理论学习动态、信息、经验和做法,努力在全校形成比学习、比进步、比工作、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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